(2016)津0105民初59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刘巍与魏春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巍,魏春英,天津鼎盛亿嘉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5民初5938号原告:刘巍,男,1980年2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魏春英,女,196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第三自行车零件厂退休职工。第三人:天津鼎盛亿嘉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靖江路一号增3号。法定代表人:李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月,天津允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巍与被告魏春英、第三人天津鼎盛亿嘉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原告刘巍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连起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巍负担。审判员 訾文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江学建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