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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3执14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闫清波与孟祥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清波,孟祥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3执1462号申请执行人闫清波,男,1962年8月5日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大连市。身份证号。被执行人孟祥瑞,男,1970年2月3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身份证号。本院在执行闫清波与孟祥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院(2014)市民初字第2811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市民初字第281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骆 腾审判员 仲崇亮审判员 张永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郝雅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