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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03刑初2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邓生贵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生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703刑初289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生贵,男,1978年10月2日出生于南平市建阳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14年8月1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平市建阳区看守所。被告人邓生贵被控盗窃一案,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0月19日以潭检公刑诉(2016)220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余星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生贵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邓生贵到南平市建阳区火车站附近的某超市时,发现被害人许某停放在超市门口的一辆闽(车牌)黑色奥迪牌小轿车未锁门,其遂进入车内将副驾驶座位上的蓝色女式手提包盗走后迅速逃离,逃至建阳城区某路时,邓打开手提包,发现内有iphone6s手机一部、金条一根、金币两枚、100元面额人民币十张以及病历等物品,其将手机、金条、金币及现金取出,并将其余物品连同手提包一起丢弃到路边河中。2016年6月20日,民警在南平市建阳区某路被告人邓生贵家中将邓抓获,并在邓住处扣押到被盗的iphone6s手机、金条、金币、100元面额人民币十张。经鉴定,被盗的iphone6s手机(128G版)价值人民币5985元,两枚金币及一根金条共重35克,价值人民币8550元。归案后,被告人邓生贵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2016年6月30日,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将所扣押的iphone6s手机、金条、金币、1000元人民币发还被害人许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邓生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查证属实的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记录单、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清单、扣押照片、发还清单;被害人许某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笔录、指认照片;南平市建阳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生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邓生贵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邓生贵盗窃财物价值达人民币15535元,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邓生贵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生贵自愿认罪,且所盗财物已大部分被追回并返还被害人,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邓生贵上述情节认定,符合查明事实,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生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0日起至2017年5月1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蔡绍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炜彬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javascript:SLC(17010,0)﹥第二百六十四条﹤javascript:SLC(17010,264)﹥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