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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民初47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青岛凯肯建筑设施有限公司与青岛派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凯肯建筑设施有限公司,青岛派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4789号原告:青岛凯肯建筑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法定代表人:王世凯,经理。委托代理人:冯瑞兰,山东鲁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派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刘长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永安,山东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青岛凯肯建筑设施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派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青岛凯肯建筑设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派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青岛凯肯建筑设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派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凯肯建筑设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派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12元,减半收取356元,由原告青岛凯肯建筑设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泮晓朋审 判 员  匡建玲人民陪审员  刘振堂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文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