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5民初65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邬建华与曾新华、曾美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邬建华,曾新华,曾美玲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6540号原告邬建华,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慧鸿,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新华,男,汉族。被告曾美玲,女,汉族。原告邬建华诉被告曾新华、曾美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邬建华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邬建华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邬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92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0460元,由原告负担,余款由本院向原告清退。审判员 廖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明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