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6执1178、11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广州俭记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盛峰纸业有限公司、郭允峰买卖合同纠纷2016执1178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俭记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东莞市盛峰纸业有限公司,郭允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6执1178、1179号申请执行人:广州俭记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原名广州市奥其盛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法定代表人:王某。委托代理人:李某,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东莞市盛峰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法定代表人:郭某。被执行人:郭允峰,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广州俭记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盛峰纸业有限公司、郭某买卖合同纠纷两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592、25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东莞市盛峰纸业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广州俭记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货款136497.9元及其违约金(计算方式详见原审判决书);被执行人郭某应对东莞市盛峰纸业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广州俭记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东莞市盛峰纸业有限公司、郭允峰应负担案涉受理费5210元及财产保全费219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执行。上述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车管部门查询被��行人的财产情况,依法委托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郭允峰名下粤S×××××、粤S×××××号小型汽车。因未查找到该车辆下落,本院暂无法处理。上述查封期限为两年,如须继续查封,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逾期不提出,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措施后,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除此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案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106执1178、1179号案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奕波执行员 陈敏豪执行员 张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韶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