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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704民初148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湖北鄂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城区支行与赵火英、周学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鄂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城区支行,赵火英,周学农,张金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704民初1489号之二原告湖北鄂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城区支行,住所地鄂州市古城路83号。负责人周莉,该行行长。被告赵火英。被告周学农。被告张金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鄂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城区支行诉被告赵火英、周学农、张金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鄂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城区支行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鄂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城区支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鄂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城区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607.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由原告湖北鄂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城区支行负担。审判长 李 婷审判员 胡小玲审判员 周小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凡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