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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4执13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王戈佩与黄维刚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戈佩,黄维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4执1311号申请执行人:王戈佩,男,生于1965年6月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黄维刚,男,生于1964年2月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申请执行人王戈佩与被执行人黄维刚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作出的(2015)乌中民二终字第336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违约金及其他费用合计2164412.8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车管所、房产局、银行、土地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乌中民二终字第3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 武审判员 徐全林审判员 吐尔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文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