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刑初9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吴艳华侵占罪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新年,李桂兰,吴艳华
案由
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一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刑初989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新年,男,1932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木兰街**号*单元*单元*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桂兰,女,1938年1月3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木兰街**号*单元*单元*号。被告人吴艳华,女,1963年8月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木兰街**号*单元*单元*号。二自诉人以被告人吴艳华犯侵占罪,并要求返还购房款及工资为由向本院提起控诉。认为,二自诉人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出售,得房款478000元后,交给被告人保管,也将工资卡交给被告人保管。现要求被告人返还购房款478000元、返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新年工资67150元、返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桂兰工资66300元,被告人拒绝返还。被告人吴艳华的行为已构成侵占罪,故请求法院追究被告人侵占罪的刑事责任,并返还611450元。本院认为,自诉人所控诉的被告人的侵占事实,证据不足,不符合刑事自诉受案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新年、李桂兰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忠仁审 判 员 周立荧代理审判员 李桂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