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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81民初26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81民初2668号原告:王某1,女,1975年3月30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王某2,男,1973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1诉被告王某2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1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审 判 长  卢晓军代理审判员  魏玉峰人民陪审员  常海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庆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