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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02刑初2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梁某、梁宏强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梁宏强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1102刑初200号公诉机关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2009年12月10日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离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2014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柳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伍仟元。2016年3月30日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被离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离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离石区看守所。被告人梁宏强。2013年因吸食毒品被太原市罗城派出所强制戒毒两年。2016年3月30日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被离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离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离石区看守所。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以离检公诉刑诉(2016)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梁宏强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云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梁宏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梁某雇佣被告人梁宏强,在其承包经营的离石区鸿运来宾馆内多次介绍、容留薛鑫、张娇艳(未成年)、温旭鑫(未成年)、李旭艳(未成年)闫霞从事卖淫活动,从中抽头得利。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1、被告人梁某、梁宏强的供述与辩解;4、归案情况说明、前科判决书、微信记录、户籍信息等相关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某、梁宏强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梁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梁宏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被告人梁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提请本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梁某辩称,1、6个女的是按摩服务,不是卖淫,我没有介绍过一个卖淫的,收过一次卖淫的钱。只有几个女的证明材料,没有一个嫖客的证言。2、4个女的我问她们年龄多大了,都说已满18岁。所以,我没有容留、介绍妇女卖淫。被告人梁宏强辩称,我是帮忙修电脑的,我哥不在时帮一下忙,没有从事卖淫活动,也不挣工资。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梁某雇佣被告人梁宏强,在其承包经营的离石区鸿运来宾馆内多次介绍、容留薛鑫、张娇艳(未成年)李佳(未成年)温旭鑫(未成年)李旭艳(未成年)、闫霞从事卖淫活动,从中抽头得利。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证据有:1、被告人梁某的供述与辩解。我于2015年12月份包下了鸿运宾馆,期限是半年,进行营业。2016年2月(正月)开始有四、五个小姐,有琳琳、艳艳、大霞,还有叫不出名字的,我问过她们是否是未成年,她们都说已满18岁。有的是自己过来的,有的是有人带过来的,进行按摩,指提供性服务。卖淫一次收费100-150元不等,100元我抽30元,150元我抽50元,每天我能抽100-200元。平时是我负责经营,我不在我弟负责经营每月给他1500元。被告人梁宏强的的供述辩解,我给我哥梁某帮忙经营旅馆,每月给我1500元,我来时就有几个小姐卖淫,一次100元,店里收30元,如是150元,店里抽50元,一般客人消费完后把钱给了小姐,小姐把店里的抽头的钱给了我哥梁某,偶尔我哥不在时我也负责收钱。证人证言,证人薛鑫的证言,证明其在该店多次从事卖淫活动,收客人100元,给老板(梁某)30元我收70元。收150元,给老板50元,我收100元。证人张XX未成年人证言,我是薛欣给我找的工作在旅馆工作,就是卖淫,一次收费100元,宾馆要抽30元,我收70元,客人给我钱后我给梁宏强30元。我一共做了五、六次,挣了四五百元。固定的有三四个小姐。证人李X(未成年)证明,我是2016年3月29日中午12时左右到了鸿运宾馆,我刚到就有一名客人进来选了我,之后我们就到了房间内,过了6分钟左右,我们从房间里出来后,那名客人给了老板梁某100元,老板给了我70元。过了半个小时,又一客人选了我,我们一起进房间后,过了3分钟左右,从房间出来后,这名客人给了老板梁某100元,同样老板之后给了我70元。证人温XX(未成年人)的证言,我在鸿运宾馆做了两次,每次70元,每次都是嫖客和老板商量好价钱,然后再选一个小姐,小姐带嫖客在房间内进行卖淫活动。完了老板每次给小姐分70元。我们共有6个小姐。宾馆老板叫国强。证人李XX(未成年人)证明,我通过一个朋友介绍大概是2016年3月15日的一天到离石区新华街鸿运宾馆做小姐,进店后我跟在前台的国强说我是新来的,他说你进去坐到屋里有4、5个女的在里边。当天夜里来了个男的,挑了我,这个男的跟国强商量价钱,完事后,客人给了国强100元,国强给了我70元。之后几天平均有1-2各客人,直到昨天被公安局民警查获。我差不多挣3000元。避孕套刚开始国强提供,后来是我自己买的。证人闫霞的证明,证明其在鸿运宾馆卖淫一次,客人给了我100元,老板梁某抽了30元。辨认笔录,辨认人张XX辨认出宏强是收取嫖资以后从中抽头得利的人,见证人吴豆豆。辩认人温XX,辨认出梁某是其与夏桂雨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并从中抽头得利,介绍卖淫活动之人,见证有吴豆豆。归案情况说明,证明二被告人被抓获经过。前科判决书,证明被告人梁某因盗窃于2014年7月23日,被柳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上述证据均证当庭举证、质证、认证,在案佐证。被告人梁某、梁宏强辩称没有容留、介绍卖淫活动,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梁宏强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情节严重,构成了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梁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梁宏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某犯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二、被告人梁宏强犯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梁某的刑期从2016年3月30日起至2021年9月29日止;被告人梁宏强的刑期从2016年3月30日起至2019年9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利平审 判 员  刘润斌人民陪审员  冀明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建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