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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02民初21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薛宝新诉新疆黄龙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特克斯县永新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宝新,新疆黄龙贸易有限公司,特克斯县永新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2133号原告:薛宝新,住伊宁市。委托代理人:杨华蓉,新疆长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黄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黄万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文波,住乌鲁木齐市。第三人:特克斯县永新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特克斯县。法定代表人:谢意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秀强,住伊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宝新诉被告新疆黄龙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特克斯县永新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宝新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卢建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楠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