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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3民初28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朱永经诉陈木中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永经,陈木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3民初2851号原告:朱永经,男,1956年4月22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山,福建合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木中,男,1973年7月24日出生。原告朱永经与被告陈木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朱永经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永经以被告陈木中已支付货款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永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简易案件撤诉结案,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朱永经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 判 员 吴晓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许丽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