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3民初21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罗源县百乐建材有限公司与王在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源县百乐建材有限公司,王在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3民初2132号原告:罗源县百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罗源县罗源湾开发区江滨南路3号。法定代表人:陈玉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标,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在明,男,197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原告罗源县百乐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在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罗源县百乐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源县百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75元,减半收取5,287.5元,由罗源县百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孝逸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