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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民初66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连云港国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新浦区东苑社区驻颜、徐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国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新浦区东苑社区驻颜,徐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初6607号原告:连云港国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新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健。被告:连云港市新浦区东苑社区驻颜女子专业护肤店(现名称瑜伽驻颜美容会所)。负责人:苏长斌。被告:徐清。原告连云港国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连云港市新浦区东苑社区驻颜女子专业护肤店、徐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连云港国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8日以被告已经交纳相关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国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连云港国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时恒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