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91民初11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刘宝银与刘宝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宝银,刘宝元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91民初1148号原告:刘宝银,男,197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区。被告:刘宝元,男,196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区。原告刘宝银与被告刘宝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刘宝银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宝银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审 判 长 沈 凯代理审判员 肖云璐人民陪审员 刘葆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