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722民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永某某诉日某某买卖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杂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杂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某某,日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杂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722民初173号原告:永某某、男、藏族、现住杂多县城。被告:日某某、男、藏族、现住杂多县城。本院在审理原告永某某诉被告日某某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永某某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某某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的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永某某承担审判员 才仁东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索南多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