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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722民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永某某诉日某某买卖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杂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杂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某某,日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杂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722民初173号原告:永某某、男、藏族、现住杂多县城。被告:日某某、男、藏族、现住杂多县城。本院在审理原告永某某诉被告日某某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永某某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某某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的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永某某承担审判员 才仁东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索南多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