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2民初37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洪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2民初3763号原告:洪某。被告:王某,男,1988年8月25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富康花园。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洪某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某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2元,实际收取100元,由原告洪某负担。审判员 余仁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靖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