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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6民初26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魏云与刘瑞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云,刘瑞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6民初2605号原告:魏云,女,汉族,1966年7月2日出生。被告:刘瑞华,男,汉族,30周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云与被告刘瑞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魏云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瑞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魏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云负担。审判长  刘德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洋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