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6民初26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魏云与刘瑞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云,刘瑞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6民初2605号原告:魏云,女,汉族,1966年7月2日出生。被告:刘瑞华,男,汉族,30周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云与被告刘瑞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魏云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瑞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魏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云负担。审判长 刘德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洋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