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02执4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资阳区汉明文体用品配送中心、益阳市天元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与益阳森艺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益阳市资阳区汉明文体用品配送中心,益阳市天元办公设备有限公司,益阳森艺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02执422号申请执行人益阳市资阳区汉明文体用品配送中心。申请执行人益阳市天元办公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益阳森艺家具有限公司。本院的(2016)湘0902民初7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益阳森艺家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451元(迟延履行利息依法计算),或查封、扣押其同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陈 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超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