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02民初57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周成连与杨永利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成连,杨永利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02民初5713号原告周成连,男,1964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现住宿迁市宿城区。委托代理人丁宁、肖二平,江苏鑫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杨永利,男,1960年6月1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现住宿迁市宿城区。委托代理人倪宿宁、牟宗英,江苏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成连诉被告杨永利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成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4元,减半收取237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书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文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