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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4刑初8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郑志新、尹叶东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志新,尹叶东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04刑初860��公诉机关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志新,聋哑人,男,1993年11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指定辩护人曾莉,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尹叶东,聋哑人,男,1996年12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指定辩护人肖薇,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手语翻译秦佳,成都市残疾人联合会工作人员。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锦检公诉刑诉[2016]8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志新、尹叶东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缪沁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志新、尹叶东及其指定辩护人曾莉、肖薇、手语翻译秦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于继峰��在逃)与被害人张某某分别为两个盗窃团伙的头目。2016年2月26日,于继峰为找回曾属于自己盗窃团伙的成员,安排被告人尹叶东找到被害人张某某位于成都市锦江区成龙大道一段9号卓锦城小区四期x栋x单元x楼x号的住处,并到其家中暂住。2016年2月29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尹叶东通过微信将被害人张某某的具体地址发送给于继峰。当晚21时许,于继峰趁被害人张某某开门扔垃圾之机,带领被告人郑志新等6名聋哑人持械强行闯入屋内,威胁屋内人员蹲在客厅地上不许动并上交手机。后于继峰与被害人张某某进入卧室谈判,被告人郑志新看守屋内人员,其他人从客厅中翻找出1000余元现金带走。后于继峰等人将被告人尹叶东以及孔某某、邵某某(均为张某某手下,聋哑人)带至西安。2016年3月3日,被告人郑志新、尹叶东被公安机关挡获。另查明,被告人郑志新于2014年9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尹叶东于2015年10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2015年12月4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郑志新、尹叶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二被告人指认案发地点的照片,二被告人的前科材料,二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及辨认笔录,辨认笔录,证人孔某、邹某、刘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被告人郑志新、尹叶东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志新、尹叶东伙同他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寻衅滋事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系聋哑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二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郑志新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尹叶东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本案系一般共同犯罪,不宜区分主从犯,本院将根据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情节综合量刑,故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郑志新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二被告人系聋哑人犯罪,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为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志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5日起至2017年5月4日止。)二、被告人尹叶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5日起至2017年3月4日止。)三、责令被告人郑志新、尹叶东退赔被害人张某损失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 川人民陪审员  郭志强人民陪审员  徐立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春梅附:本判决所适用法律条文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