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8民初13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魏世海与罗新生、李会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世海,罗新生,李会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8民初1381号原告魏世海。,男,197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被告罗新生。,男,196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被告李会勤。,女,197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罗新生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世海与被告罗新生、李会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世海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世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世海撤回对被告罗新生、李会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835元,减半收取3417.5元,由原告魏世海负担。审 判 长 李山民审 判 员 赵学广人民陪审员 王开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