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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8民初13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魏世海与罗新生、李会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世海,罗新生,李会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8民初1381号原告魏世海。,男,197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被告罗新生。,男,196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被告李会勤。,女,197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罗新生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世海与被告罗新生、李会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世海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世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世海撤回对被告罗新生、李会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835元,减半收取3417.5元,由原告魏世海负担。审 判 长  李山民审 判 员  赵学广人民陪审员  王开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