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执恢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吴亚范与唐山市金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亚范,唐山市金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执恢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亚范,女,1960年11月2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三河市。被执行人唐山市金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新城道1-1号。组织机构代码:73560183-5。法定代表人钱立军。申请执行人吴亚范与被执行人唐山市金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前,于2014年11月13日以(2014)廊民保字第9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唐山市金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在唐山市丰润区金泰花园43号楼、44号楼其中的43-3、43-4、43-5、43-6、43-7、43-8、43-9、44-1、44-2、44-3、44-4、44-5、44-6、44-7、44-8、44-9房产。该案经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4)廊民三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后申请执行人吴亚范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唐山市金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2015年12月20日作出(2015)廊民执字第102-2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吴亚范申请恢复执行。因上述查封财产查封期限即将届满,需要续行查封,申请执行人吴亚范亦申请本院续行查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唐山市金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唐山市丰润区金泰花园临幸福道43号楼43-3、43-4、43-5、43-6、43-7、43-8、43-9、44号楼44-1、44-2、44-3、44-4、44-5、44-6、44-7、44-8、44-9号房产。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销售、转让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范中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卢雅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