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2执3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西华县融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新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华县融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2执359号申请执行人西华县融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责人耿国珍。被执行人刘新,男,1961年10月7日生,汉族,住黄泛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民督字第01号支付令,于2016年5月5日立案执行西华县融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新申请支付令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5)西民督字第01号支付令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持(2015)西民督字第01号支付令及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军平审判员 闫春芝审判员 刘龙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二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