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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7民初27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袁怀军与袁国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怀军,袁国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7民初2703号原告:袁怀军,男,1947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内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杰,内黄县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国现,男,1975年8月7日生,汉族,住内黄县。原告袁怀军与被告袁国现财产损害赔偿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袁怀军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要求。本院认为,原告袁怀军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怀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袁怀军负担。审判员  崔现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雷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