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7民初27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袁怀军与袁国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怀军,袁国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7民初2703号原告:袁怀军,男,1947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内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杰,内黄县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国现,男,1975年8月7日生,汉族,住内黄县。原告袁怀军与被告袁国现财产损害赔偿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袁怀军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要求。本院认为,原告袁怀军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怀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袁怀军负担。审判员 崔现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雷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