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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民初12019-120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名称

刘桂丽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峰,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5民初12019-12063号原告:王文峰等四十五人(身份情况详见附表)。四十五案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豫甲,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化腾,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纵洋,系被告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顺,系被告公司员工。原告王文峰等四十五人诉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腾讯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四十五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邱靖芳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文峰等四十五人的委托代理人王豫甲,被告腾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纵洋、徐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系列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文峰等四十五人诉称:其在被告经营的微信公众号上的微信商城中进行购物,但涉案商城于2016年6、7月相继跑路失联,被告在接到众多消费者投诉后,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原告的购物款损失无法追回,被告作为第三方平台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众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各案原告诉求金额详见附表);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腾讯公司辩称:1、众原告所称的“微信商城”,仅为具有支付功能的微信公众号,公众号由第三方自行运营,发布内容并提供服务,腾讯公司仅提供微信公众平台的网络技术服务。(1)微信是腾讯公司向用户提供的跨平台通讯工具,为用户提供包括即时通讯、便捷工具、微信公众平台等功能,其中微信公众平台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媒体传播、企业宣传等网络技术服务;(2)涉案微信商城的性质为具有支付功能的部分微信公众号,涉案公众号的内容由公众号运营主体自行设置,并发布商品的宣传、推广信息,腾讯公司本身无法事前知晓和控制用户发布的信息内容,腾讯公司对此没有普遍的审查义务和审查能力;(3)用户进入涉案公众号后,相关的商品浏览和交易过程均发生在公众号设置跳转的第三方域名的网页上,微信公众平台仅在其中起到信息发布和技术跳转的作用;2、腾讯公司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赔偿责任。(1)众原告提交的证据仅能显示其与相关微信公众号主体发生过交易,但并不能证明其实际存在哪些损失,其相关诉讼请求没有法律和事实的依据;(2)相关交易发生在众原告与微信公众号主体之间,腾讯公司并非交易的相对方。在用户注册时腾讯公司通过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等,已向用户告知和提示微信公众号系第三方提供的服务,在交易发生时众原告也显然知道其是在与第三方发生交易,腾讯公司已经在涉案微信公众号运营时公示了公众号的主体信息,如与公众号主体发生纠纷,众原告是有明确的维权对象的;3、腾讯公司不存在任何明知或应知相关公众号从事侵权行为的情形,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在第三方微信公众号的运营中已经充分尽到了事前及事后的注意义务。(1)腾讯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等要求注册运营方不得从事任何包括侵犯用户权益的违法行为,同时也提示了用户,公众号的所有行为不因微信认证成功而具备真实性与合法性;(2)腾讯公司提供了便捷的投诉渠道,用户可以通过投诉渠道对涉嫌违规的内容进行投诉;(3)针对涉嫌违反协议和平台规范的微信公众号,腾讯公司已经及时采取了封停屏蔽等必要措施。综上,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腾讯公司已经充分履行了法律规定的相关义务,腾讯公司在本系列案中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文峰等四十五人系被告腾讯公司提供的微信软件(以下简称为微信)的用户,各原告在使用该软件过程中关注了微信公众平台上名称为无上、微富云、首彩、来聚乐、买就赚、乐慧乐、玖玖玖、融多利、万金、众焺等微信公众号,接收到上述公众号推送的商品或服务宣传信息,并通过上述公众号用户预设的链接地址,跳转至第三方网站上先后进行了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交易。原告在交易后,部分得到了相应的返利、佣金等获利,后各原告未能收到已支付价款的全部商品或服务,或未能全部得到上述公众号用户所承诺的佣金、返现,涉案公众号用户即失联(各案对应的涉案公众号详见附表)。部分原告遂向被告腾讯公司进行投诉,被告腾讯公司采取了限制涉案公众号的部分功能、封号等措施,并于2016年7月5日在微信公众平台发布了《微信公众平台关于处理返利返现欺诈行为的公告》。各原告为证明其损失,向本院提交了各原告微信支付记录打印件。各原告为证明其交易的微信商城是真实存在的,是通过微信公众号的平台进行的,腾讯微信公众号系统内还存在大量的购物返现的平台以及历史返现的记录、交易记录和交易过程,向本院提交了(2016)沪徐证字第10753号《公证书》。该《公证书》显示,2016年10月14日,赵伟的委托代理人王豫甲在上海市徐汇公证处的手机上现场操作,在该公证处公证员李运洪、工作人员刘玮的监督下,进行了登录微信、查看公众号、进入“古牛汇”公众号、查看个人交易情况等并截图保存的保全证据行为。上海市徐汇公证处记录了上述过程,并于2016年10月18日出具了该《公证书》。各原告为证明订单记录、返现红包领取记录、返积分的明细和交易都是通过微信公众号的平台进行的,向本院提交了(2016)沪徐证字第10754号《公证书》。该《公证书》显示,2016年10月14日,陈幼妹的委托代理人王豫甲在上海市徐汇公证处的手机上现场操作,在该公证处公证员李运洪、工作人员刘玮的监督下,进行了登录微信、查看公众号、进入“一咻乐购”公众号、查看个人交易情况等并截图保存的保全证据行为。上海市徐汇公证处记录了上述过程,并于2016年10月18日出具了该《公证书》。各原告为证明腾讯公司后台有监控以及监管的权限,腾讯公司提供的支付窗口以及支付结算的往来的情况,向本院提交了后台商城交易的数据和流水。被告腾讯公司对众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被告腾讯公司为证明微信是跨平台工具,包括了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其在用户注册和使用微信服务前明确告知用户第三方公众账号的相关服务及内容系由第三方提供,向本院提交了(2016)深盐证字第2798号《公证书》。该《公证书》显示,2016年3月25日,被告腾讯公司委托代理人况肖肖在深圳市盐田公证处的电脑和手机上现场操作,在该公证处公证员梅利斌、工作人员杨孝鹏的监督下,进行了下载安装微信软件、阅读《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并截图保存的保全证据行为,深圳市盐田公证处记录了上述过程,并于2016年4月7日出具了该《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如下操作:1、打开屏幕录像软件SCREEN2EXE,在桌面创建文件夹“20160325微信注册”及下属子文件夹“拷屏文件”、“手机截屏图片”,用于保存后续操作中的拷屏文件和截屏图片;2、设置截屏文件的保存路径;3、对手机设置为全屏演示界面,进行恢复出厂设定后重启并重新连接到电脑和WIFI;4、在“互联网”地址栏输入“weixin.qq.com”,进入链接,下载安装“微信”,各操作节点均点击截屏;5、点击“打开”,进入页面,点击“登陆”按钮进入微信登陆页面,点击页面中的“《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各操作节点及浏览的协议内容均点击截屏;6、点击“《微信个人账号使用规范》”,进入页面浏览并点击截屏;7、关闭并保存屏幕录像至“20160325微信注册”文件夹,命名为“录像”。上述拷屏文件、截屏图片均打印附后,“20160325微信注册”文件夹亦刻录附卷。被告腾讯公司为证明微信公众平台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客户服务、企业管理等互联网技术平台服务,微信公众号由第三方运营并可自定义公众号菜单、编辑菜单名称、设置网页跳转等,用户点击菜单后跳转至第三方网站,相关服务均在第三方网站上进行,向本院提交了(2016)深盐证字第7908号《公证书》。该《公证书》显示,2016年9月22日,被告腾讯公司委托代理人况肖肖在深圳市盐田公证处的电脑和手机上现场操作,在该公证处公证员梅利斌、工作人员彭志许的监督下,进行了搜索公众号“微富云商城”、“商城”、添加搜索结果中的“凡客诚品官方商城”、“拼好货商城”、“皓丽商城”,进入浏览“账号主体”并截图保存的保全证据行为,深圳市盐田公证处记录了上述过程,并于2016年9月30日出具了该《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如下操作:……,5、在微信软件中搜索公众号“微富云商城”;6-11、搜索公众号“商城”,分别点击进入“凡客诚品官方商城”、“拼好货商城”、“皓丽商城”页面,并浏览各“账号主体”及选项框,上述公众号分别显示“网页由w.vancl.com提供”、“网页由m.yqphh.com提供”、“网页由shop.ktc.cn提供”等字样;……。被告腾讯公司为证明其通过《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微信运营规范》等协议要求第三方微信公众号运营主体不得从事违法行为,一旦违反,被告腾讯公司将采取相应处罚措施,向本院提交了(2016)深南证字第7178号和19141号《公证书》。该两份《公证书》显示了被告腾讯公司委托代理人公证保全其于2016年4月6日查看《微信公众平台认证服务协议》和2016年8月29日查看《运营规范》内容的过程和情况。被告腾讯公司为证明其为用户提供了专门的投诉渠道,用户可以方便快捷地对微信公众号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向本院提交了(2015)深南证字第19197号《公证书》。该《公证书》显示2015年9月11日被告腾讯公司委托代理人李芊在深圳市南山公证处的电脑上现场操作,在该公证处公证员孙逸宏、工作人员王瑜的监督下,进行了“侵权投诉”操作并截图录像保存的保全证据行为,深圳市南山公证处记录了上述过程,并于2015年10月8日出具了该《公证书》。被告腾讯公司为证明涉案微信公众号已被采取了屏蔽等处罚措施,向本院提交了(2016)深盐证字第6986号《公证书》。该《公证书》显示,2016年8月23日被告腾讯公司委托代理人金钊在深圳市盐田公证处的电脑和手机上现场操作,在该公证处公证员梅利斌、工作人员彭志许的监督下,进行了添加公众号“乐慧乐商城”、进入该公众号各功能并截图保存的保全证据行为,深圳市盐田公证处记录了上述过程,并于2016年8月30日出具了该《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如下操作:……,4、下载安装微信,注册为用户,添加公众号“乐慧乐商城”并关注,各操作节点均点击截屏;5、进入乐慧乐商城“账号主体”页面浏览,各操作节点均点击截屏;6、展开“乐慧乐商城”选项框,并分别点击进入“商城首页”、“我的订单”;7、点击“我要推广”,展开选项框,点击“股东升级”,页面显示“该公众号暂时无法提供服务,请稍后再试”,各操作节点均点击截屏;……。被告腾讯公司为证明其坚决打击违反《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微信公众平台运营规范》的行为,向本院提交了(2016)深南证字第17250号《公证书》。该《公证书》显示了被告腾讯公司委托代理人公证保全其于2016年8月4日查看《微信公众平台关于处理返利返现欺诈行为的公告》内容的过程和情况。众原告对被告腾讯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庭审中,原告明确其依据侵权责任法要求被告腾讯公司承担侵权的连带责任。以上事实,有交易截图打印件,(2016)沪徐证字第10753号、10754号《公证书》,(2016)深盐证字第2798号、7908号、6986号《公证书》,(2015)深南证字第19197号《公证书》,(2016)深南证字第7178号、17250号、19141号《公证书》、(2016)深盐证字第8372号、8373号、8419号、8434号公证书网页截屏及庭审笔录在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系列案系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本系列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腾讯公司是否构成侵权,本院对此分析如下:首先,微信软件是被告腾讯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向用户提供的一个应用软件,是一个包括即时通讯、社交拓展、便捷工具、公众平台等功能的网络服务平台。微信中的公众平台,实质上是为用户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用户通过注册微信公众号,可自定义公众号菜单、编辑菜单名称、设置网页跳转,通过公众平台用其所申请的公众号发布信息,用于包括媒体传播、企业宣传、咨询交流、商品或服务信息发布等。本系列案中,众原告诉称的微信商城,是通过公众平台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中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并开通了微信支付功能的公众号的泛称。原告是通过关注涉案的公众号,接收了涉案公众号发布的商品或服务宣传信息,通过公众号用户预设的网站链接地址,链接至第三方网站并在该网站上完成涉案商品或服务的交易,公众号用户系实际经营者,是涉案商品的销售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该条规定适用范围是民事权益,不仅包括著作权,还包括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以及财产权益,第二款和第三款规范的是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何种情况下需要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本系列案中,被告腾讯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只有在其存在过错的情形下,才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再次,微信公众平台提供的服务性质上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作为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被告腾讯公司对公众号用户通过公众平台在其运营管理的公众号中发布的信息,没有普遍审查的义务。本系列案中,被告腾讯公司在用户注册时通过《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微信运营规范》中明确要求用户不得侵犯他人权利、不得从事违法行为,在公众号中也设置了便捷程序接受投诉,在接到部分原告对涉案公众号的投诉后也及时采取了限制部分功能、封号等必要措施,并于2016年7月5日在公众平台发布了《微信公众平台关于处理返利返现欺诈行为的公告》。本系列案中,被告腾讯公司对于公众号用户的侵权行为,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投诉、通知后已及时采取了必要措施。最后,关于众原告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应腾讯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主张,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尽到必要的身份审查义务,其立法本意在于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争议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向消费者披露经营者的真实身份情况,便于消费者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维权。本系列案中,在涉案公众号中已公示了公众号用户的经营者主体信息,包括真实名称、联系方式、工商执照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众原告是可以根据上述信息通过合法途径向经营者主张权利的。本系列案中,众原告也未能举证证明被告腾讯公司应知或者明知涉案公众号用户即实际经营者利用公众平台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综上所述,众原告要求被告腾讯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提出被告腾讯公司赔偿原告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各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系列四十五案,各案受理费由各原告各自承担(各案案件受理费详见附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邱靖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爱香附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