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民初104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兴业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何凤琴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兴业房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何凤琴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10490号原告鄂尔多斯市兴业房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何凤琴,女,汉族,东胜区人,退休职工,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兴业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何凤琴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白睿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森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