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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2民初70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孙庆伟与康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庆伟,康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2民初7069号原告孙庆伟。被告康宁。原告孙庆伟诉被告康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庆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康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庆伟诉称:2014年6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5,000元,被告出具借条为证,并承诺2014年8月30日还清。但是被告至今也未还款,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65,000元,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康宁未出庭、未答辩。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孙庆伟为证明其诉讼主张的事实成立,举示证据如下: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借款65,000元。被告康宁未出庭质证、未向法庭举示证据。本院确认:对原告提供的欠条,因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故予以采纳。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5,000元,被告出具签名的欠条为证,并承诺2014年8月30日还清。但是被告至今也未还款,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65,000元,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举示的欠据证实被告康宁向原告借款65,000元的事实属实,被告作为债务人应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的诉讼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康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孙庆伟借款本金6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5元,此款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康宁负担,此款被告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葛秀莲人民陪审员  郭婷婷人民陪审员  路佳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贾丽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