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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100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王英与曹秀金、尤彤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英,曹秀金,尤彤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10041号原告:王英,女,197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曹秀金,男,198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被告:尤彤彤,女,198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英诉被告曹秀金、尤彤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英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曹秀金、尤彤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英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英撤回对被告曹秀金、尤彤彤的起诉。审判员  陈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陆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