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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2民初37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高科园支行与赵鹏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高科园支行,赵鹏慧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2民初375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高科园支行负责人于瑞国,行长。委托代理人孙心琳,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鹏慧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高科园支行诉被告赵鹏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原告未提供被告具体的信息,属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高科园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373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