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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3执7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于涛申请执行李娜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涛,李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23执708号申请执行人于涛,男,196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林甸县。被执行人李娜,女,199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林甸县。申请执行人于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6)黑0623初4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于2016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李娜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3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同意于2016年11月10日前一次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