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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民初137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北京市信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昆山分公司与王友亮、宋艳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信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昆山分公司,王友亮,宋艳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13740号原告:北京市信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昆山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前进东路579号1905室。负责人:张润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祥,男,该公司员工。被告:王友亮,男,198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被告:宋艳华,女,198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原告北京市信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昆山分公司诉被告王友亮、宋艳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市信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昆山分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信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昆山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信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昆山分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友亮、宋艳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市信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昆山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 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顾志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