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92执67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刘永贵与刘龙军、张红梅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贵,刘龙军,张红梅,王光进,王昱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葛洲坝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92执67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刘永贵,男,196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松滋市。现住湖北省宜昌市。被执行人刘龙军,男,197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恩旋自治州建始茂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松滋市。被执行人张红梅,女,197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恩旋自治州建始茂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松滋市。系刘龙军之妻。被执行人王光进,男,1958年8月1日出生,汉族,恩旋自治州建始五宝树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当阳市。被执行人王昱程,男,198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当阳市。系王光进之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永贵与被执行人刘龙军、张红梅、王光进、王昱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将刘龙军所有的两台小轿车以及在华中典当公司所持股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刘永贵(合计210万元)后,因被执行人王光进所有的位于宜昌市西陵区沿江大道×××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产籍号为×××的房屋一套还在评估、拍卖之中。要待上述财产拍卖变现后方可继续进行。其他被执行人目前无银行存款,无房屋,无车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 伟审判员 蒋 新审判员 谢 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泽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