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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民初66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汝州市占周金属门窗制作部与马向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汝州市占周金属门窗制作部,马向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6613号原告:汝州市占周金属门窗制作部,住所地汝州市东建材A2区8号。负责人程占周,男,195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汝州镇专业户街人和巷*号,公民身份号码4104821955********。被告:马向卫,男,成年,住汝州市。原告汝州市占周金属门窗制作部诉被告马向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行使与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汝州市占周金属门窗制作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向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付月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