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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003刑初3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张志训犯诈骗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儋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训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琼9003刑初364号公诉机关儋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训,男,1989年7月10日出生于海南省儋州市,身份证号码:46000319890710xxx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儋州市xxx镇xxxx街xx号,因本案于2016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儋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李峰,海南林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儋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儋检公诉刑诉【2016】3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训犯诈骗罪,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8月9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儋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詹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训及其辩护人李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开始,被告人张某训购买用于诈骗的银行卡与手机卡,利用互联网向腾讯QQ用户发布关于《中国好声音》、《我是歌手》等栏目组抽中二等奖的虚假信息,在信息中预留联系电话,QQ用户为领取奖金,在网上填写个人信息资料,张某训获取该资料后,冒充法院工作人员,拨打资料中的联系电话,实施诈骗。1、2015年11月20日,被告人张某训冒充法院工作人员,拨打被害人安某华的电话,谎称安某华已填写领取奖金的个人信息资料,如不领取奖金,就要起诉安某华。安某华信以为真,称要领取奖金,张某训便以交押金、个人所得税、买上网卡,领取奖金为由,先后让安某华将人民币4800元、5000元、1800元、10000元及9600元汇入符某英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致使安某华被骗人民币31200元。2、2016年3月17日,被告人张某训冒充法院工作人员拨打被害人王某的电话,谎称王某已填写领取奖金的个人信息资料,如不领取奖金,就要起诉王某。王某信以为真,称要领取奖金,张某训便以交保证金,领取奖金为由,让王某将人民币2200元汇入符某英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致使王某被骗人民币2200元。3、2016年3月20日,被害人杨某某收到张某训发布的虚假信息后,拨打信息中预留的联系电话07318874xxxx咨询,被告人张某训接听电话后,谎称其中奖,并以交保证金,领取奖金为由,让杨某某将保证金汇入符某英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杨某某信以为真,便分为两次各将人民币1800元汇入该账户,致使杨某某被骗人民币3600元。2016年3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训在儋州市那大镇东兴十一街59号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当场查获银行卡7张、手机11部及笔记本电脑1台。为证实所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虚假信息截图、QQ聊天记录、通话清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被害人安某华、王某、杨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某训的供述、现场勘验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张某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骗取他人财物3次,共计人民币37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训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第1起不是我做的,其他无异议。被告人张某训的辩护人辩护意见是控方指控被告人张某训第1起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开始,被告人张某训购买用于诈骗的银行卡与手机卡,利用互联网向腾讯QQ用户发布关于《中国好声音》、《我是歌手》等栏目组抽中二等奖的虚假信息,在信息中预留联系电话,QQ用户为领取奖金,在网上填写个人信息资料,张某训获取该资料后,冒充法院工作人员,拨打资料中的联系电话,实施诈骗。1、2015年11月20日,被告人张某训冒充法院工作人员,拨打被害人安某华的电话,谎称安某华已填写领取奖金的个人信息资料,如不领取奖金,就要起诉安某华。安某华信以为真,称要领取奖金,张某训便以交押金、个人所得税、买上网卡,领取奖金为由,先后让安某华将人民币4800元、5000元、1800元、10000元及9600元汇入符某英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致使安某华被骗人民币31200元。2、2016年3月17日,被告人张某训冒充法院工作人员拨打被害人王某的电话,谎称王某已填写领取奖金的个人信息资料,如不领取奖金,就要起诉王某。王某信以为真,称要领取奖金,张某训便以交保证金,领取奖金为由,让王某将人民币2200元汇入符某英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致使王某被骗人民币2200元。3、2016年3月20日,被害人杨某某收到张某训发布的虚假信息后,拨打信息中预留的联系电话073188747287咨询,被告人张某训接听电话后,谎称其中奖,并以交保证金,领取奖金为由,让杨某某将保证金汇入符某英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杨某某信以为真,便分两次各将人民币1800元汇入该账户,致使杨某某被骗人民币3600元。2016年3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训在儋州市那大镇东兴十一街59号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当场查获银行卡7张、手机11部及笔记本电脑1台。随案移送中国银行卡三张(卡号:621790780000211xxxxx5、621785780000xxxxxxx3、62166178000xxxxxx5)、农业银行卡一张(卡号:62284801581xxxx)、信用社银行卡一张(卡号:6214586480xxxxxxxx)、邮政银行卡一张(卡号:6217996400010xxxxx)、建行卡一张(卡号:62108xxxxxx)、华硕笔记本电脑(型号:D451Y)一台、苹果牌手机(型号:A1700)一部、诺基亚牌手机(型号:RH-130)五部、诺基亚牌手机(型号:1681)一部、三星牌手机(型号:SCH-309)一部、三星牌手机(型号:CT-E1200R)一部、FASHIUN牌手机一部。经查,以上物品均是作案工具。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1、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张某训出生于1989年7月10日,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3月30日13时许,经儋州市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梳理、排查线索,发现有人在儋州市那大镇东兴十一街实施电信诈骗,后组织警力赶到那大镇东兴十一街59号将涉嫌实施电信诈骗的张某训抓获,当场扣押张某训用于网络诈骗的笔记本电脑一台、手机三部及银行卡七张等。3、虚假信息截图、QQ聊天记录截图。证实从被告人张某训处扣押到的电脑提起到被告人利用短信平台给被害人发送虚假中奖信息及聊天记录内容等。4、通话清单。证实在2016年3月17日、3月20日被告人张某训持有的手机1301897xxxxx与被害人王干持有的手机1354593xxxxx、被害人杨某某持有的手机1785372xxxx有通话记录。5、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2015年11月20日,被害人安某华从中国农业银行ATM自助存款机处存入10000元、9600元至卡号为622848015811985xxxx(户名为符某英)账户。从其农业银行卡622848053813501xxxx通过支付宝、财付通转出4800元、5000元、1800。卡号为622848015811985xxxx农业银行卡在2015年11月20有转入4800元、5000元、1800元、10000元、9600元。2016年3月17日,被害人王某从其中国邮政银行卡(账号为621799520007243xxxx)转2200元至卡号为621799640001025xxxx(户名符某英)账户。卡号为621799640001025xxxx(户名符某英)中国邮政银行卡在2016年3月17日有转入2200元。2016年3月20日,被害人杨某某从卡号622848182889402xxxx转1800元、1800元至卡号为622848015811985xxxx账户。卡号为622848015811985xxxx账户在2016年3月20日有转入1800元、1800元。二、被害人的陈述1、被害人安某华的陈述。证实其手机百度时收到中奖信息,其按照对方要求填写资料,2015年11月20日,其接一男子电话,对方称他是法院工作人员,说其已填写领取奖金的个人信息资料,如不领取奖金,就要起诉其。其按对方的要求先后通过支付宝及转存现金的方式,向对方提供的卡号为622848015811985xxxx(户名为符某英)汇入共31200元。2、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3月17日,其接一陌生电话,对方称他是《我是歌手》栏目组的,说其在网上填写一个资料后没有给栏目组打电话,说其已填写领取奖金的个人信息资料,如不领取奖金,就要起诉其。后其用卡号为621799520007243xxxx的银行卡转2200元至对方提供的账户。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证实其用手机百度时收到中奖信息,其按照对方要求填写资料,2016年3月20日,其拨打对方电话,对方称你已填写领取奖金的个人信息资料,如不领取奖金,就要起诉其。其按对方的要求,向对方提供的卡号为6228480158119857874账户汇入3600元保证金。三、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张某训的供述。证实其是从2015年2月获月份搞网诈的。主要做的是中国好声音、我是歌手等节目虚假中奖诈骗,在信息中预留联系电话,QQ用户为领取奖金,在网上填写个人信息资料,获取该资料后,其冒充法院工作人员,拨打资料中的联系电话,骗取被害人从其指定的银行账户汇款,其使用的银行卡有户名为符某英、杨丽芳的,几家银行都有。2015年中旬以来,成功骗到几次,2016年3月中旬、骗到一笔2200元、3月下旬骗到一笔3600元,其他的记不清。四、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本案现场位于儋州市那大镇东兴十一街59号。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具有证明效力,应予确认。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评判如下:被告人辩解其没有参与诈骗安某华31200元及辩护人辩护称控方指控被告人诈骗安某华31200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张某训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称其从2015年2、3月份从事网诈,发布中国好声音、我是歌手等节目虚假中奖信息,与被害人取得联系后,冒充法院工作人员,骗取被害人从其指定的银行账户汇款,其使用的银行卡有户名为符某英,并成功骗到多次的事实,与被害人安某华的陈述、书证账户来往交易明细等证据相印证,足以被告人张某训诈骗被害人安某华31200元的事实。故对被告人张某训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实施诈骗,3次骗取他人人民币共37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多次,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随案移送的华硕笔记本电脑(型号:D451Y)一台、苹果牌手机(型号:A1700)一部、诺基亚牌手机(型号:RH-130)五部、诺基亚牌手机(型号:1681)一部、三星牌手机(型号:SCH-309)一部、三星牌手机(型号:CT-E1200R)一部、FASHIUN牌手机一部、中国银行卡三张(卡号:621790780000211xxxx、621785780000xxxxxxx3、621661780001038xxxx、农业银行卡一张(卡号:62284801581198xxxxx)、信用社银行卡一张(卡号:621458648000005xxxxx)、邮政银行卡一张(卡号:62179964000102xxxxx)、建行卡一张(卡号:621081352001008xxxxx),均应予没收处理。对被告人张某训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7000元,应予继续追缴。据此,为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31日起至2019年3月30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华硕笔记本电脑(型号:D451Y)一台、苹果牌手机(型号:A1700)一部、诺基亚牌手机(型号:RH-130)五部、诺基亚牌手机(型号:1681)一部、三星牌手机(型号:SCH-309)一部、三星牌手机(型号:CT-E1200R)一部、FASHIUN牌手机一部、中国银行卡三张(卡号:6217907800002xxxx5、621785780000xxxxxxx3、62166178000103xxxxx)、农业银行卡一张(卡号:622848015811xxxxxxx)、信用社银行卡一张(卡号:62145864800000xxxx)、邮政银行卡一张(卡号:621799640001025xxxx)、建行卡一张(卡号:621081352001xxxxx),均应予没收处理。三、对被告人张某训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7000元,予以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马 雪人民陪审员  王树良人民陪审员  符帝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丽婷⺀案件唯一码85fjthxiayoupaleme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审核:马雪撰稿:马雪校对:张丽婷印刷: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16年10月28日印制(印25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