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8执5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某申请执行陈某某终本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欢,陈彩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8执565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汉族,住遂平县。被执行人:陈某某,女,汉族,住遂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遂少民初字第47号民调解决书,于2016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让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彩平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刘欢同意对(2016)豫1728执565号案暂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1728执56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学军执行员 石华峰执行员 宋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二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