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93执5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柏承与张大军、郑慧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柏承,张大军,郑慧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93执583号申请执行人:刘柏承,男,1988年5月1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被执行人:张大军,男,1980年2月1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郑慧敏,女,1984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申请执行人刘柏承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大军、郑慧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确定期限履行义务,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对被执行人郑慧敏所有的坐落于绿园区支农大街博众新城1号楼,房权证长房权字第20150713xx**号,丘(地)号:4-104/2-8—7A1006,建筑面积:68.35平方米房屋予以查封。申请执行人认为暂不宜处置查封财产,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还款事宜,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本次执行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长春市国安公证处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6)吉长国安证民字第40456号公证书及2016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6)吉长国安证经字第6181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国华审判员 苗 明审判员 苏勇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