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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民申39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卜献秋与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卜献秋,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民申397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卜献秋,男,1960年12月6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殿华,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卜献秋因与被申请人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沈中民五终字第024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卜献秋申请再审称: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并未改制,是被申请人欺骗法院、法官及再审申请人,谎称该公司改制,造成(2010)沈河民一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错误。原审法院以重复起诉驳回劳动者的诉讼请求是完全错误的。卜献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卜献秋主张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诉讼请求业经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沈河民一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和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沈民五终字第575号民事判决审理,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此次诉讼与前诉的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均相同,原审法院以重复诉讼为由驳回卜献秋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卜献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卜献秋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杜 刚代理审判员  席铁斌代理审判员  李 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浦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