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刑更41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赵佩生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佩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4136号罪犯赵佩生,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白族,出生地贵州省黔西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1日作出(2008)泉刑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佩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4852.75元。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抗诉,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于2008年6月24日作出(2008)闽刑复字第4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并交付执行。因罪犯赵佩生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3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4年5月16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执行至2033年5月15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赵佩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赵佩生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三年九月至二0一六年七月累积获得达标分二十分,获得二0一三年、二0一四年、二0一五年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查明,该犯此次减刑仅支付赔偿款人民币500元。本院认为,罪犯赵佩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赵佩生减刑考核期内入账较高,有财产履行能力却不积极履行赔偿责任,悔改表现不足,对其减刑时予以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佩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31年9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跃忠审判员 陈 斌审判员 陈碧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梦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