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3民初91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周某与郭利勇、张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郭利勇,张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9143号原告周某。法定代理人周凯。被告郭利勇,男,汉族,1988年4月9日出生。被告张敏,女,汉族,1973年10月3日出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强,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晓庆,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郭利勇、张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6年10月28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1元,减半收取85.5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李怡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秀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