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执38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厦门森恒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厦门森恒工贸有限公司,漳州正霖印刷科技有限公司,厦门正霖纸业有限公司,叶焕刚,陈丽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38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东路309号宏泰工业园6号综合楼(宏泰中心),组织机构代码73787246-0。代表人周启正,行长。委托代理人姜博鸿、陈跃勇,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厦门森恒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东孚镇东孚大道2877号海沧台资中小企业创业园9#厂房第2层南侧,组织机构代码66470080-0。法定代表人叶焕刚,董事长。被执行人漳州正霖印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县陈巷镇港园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56538512-0。法定代表人叶焕刚,董事长。被执行人厦门正霖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新市桥路五号之一1#厂房东侧,组织机构代码55621368-5。法定代表人刘峰。被执行人叶焕刚,男,197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被执行人陈丽明,女,198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本院在执行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5)思民初字第8065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被执行人厦门森恒工贸有限公司、漳州正霖印刷科技有限公司、漳州正霖印刷科技有限公司、叶焕刚、陈丽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中,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叶焕刚名下址于厦门市海沧区沧湖东一里55号904室房产,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厦门森恒工贸有限公司名下闽D×××××、闽D×××××、闽D×××××号车辆,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叶焕刚名下闽D×××××号车辆,并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及审 判 员 吕娜彬审 判 员 俞伟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黄伟鹏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