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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701执89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唐弋萱申请执行唐飞鹰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匀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某甲,唐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701执897-1号申请执行人唐某甲,女,生于2005年4月9日,汉族,贵州省都匀市人,现住四川省南充市。法定代理人弋某(系申请执行人之母),生于1982年4月21日,汉族,四川省南充市人,住四川省南充市。被执行人唐某乙,男,生于1970年2月25日,贵州省都匀市人,住都匀市胜利路惠丽佳园K栋2单元201号,公民身份号码522701197002250012。本院在执行唐某甲与唐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唐某乙应履行支付申请人执行人唐某甲抚养费、医疗费、教育费19500元,并负担执行费193元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唐某乙尚欠申请执行人唐某甲2016年9月前的抚养费、医疗费、教育费共计19500元,被执行人唐某乙于2017年1月25日前支付3000元,余款每六个月支付3000元至付清;二、执行费193元由被执行人唐某乙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翔审判员 赖   涛审判员 唐 忠 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萍(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