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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7财保1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左育,刘佳木与邹奎,张晓玲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佳木,左育,邹奎,张晓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财保144号申请人:刘佳木,男,197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XX。申请人:左育,女,197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XX。被申请人:邹奎,男,197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XX。被申请人张晓玲,女,197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XX。申请人刘佳木、左育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邹奎、张晓玲名下价值160万元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公司为本次诉前财产保全提供足额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刘佳木、左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刘佳木、左育的诉前保全申请予以准许。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刘佳木、左育负担(已缴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姜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