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2执12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赵小五与李新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小五,李新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2执1249号申请执行人:赵小五,男,1976年7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李新红,男,1965年12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明光市。赵小五申请执行李新红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明民一初第018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新红至今未按生效判决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新红银行存款1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额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家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琪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