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4民初109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佛山市顺德区纳诗图家具有限��司、吴智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佛山市顺德区纳诗图家具有限公司,吴智勇,邓少玲,邓少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4民初10948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193529807Y。负责人李小水,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楚婷,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乐悠,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纳诗图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吴智勇。被告吴智勇,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邓少玲,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3121。被告邓少萍,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3127。上述被告共同诉讼代理人张文斌,广东康格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被告共同诉讼代理人庞狄堃。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纳诗图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诗图公司”)、吴智勇、邓少玲、邓少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楚婷、陈乐悠及各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纳诗图公司于2008年起在原告处办理授信业务,2015年12月18日原告同意给予纳��图公司最高限额人民币335万元的重组授信普通业务额度,由吴智勇、邓少玲、邓少萍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由纳诗图公司、吴智勇、邓少萍提供房产、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作抵押担保。发放贷款后,因纳诗图公司未能按约偿还款项,各担保人亦未依约履行担保责任,原告无奈提起诉讼。案件经过具体如下:一、相关合同的签订(一)《授信额度合同》2015年12月24日,原告与被告纳诗图公司签订了《授信额度合同》【编号为:(2015)佛银授合字第301005号】约定:原告向纳诗图公司提供授信额度敞口最高限额人民币335万元;授信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16年12月23日;授信品种为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以实际放款日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相应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息;若纳诗图公司未依约还款,就逾期��分,原告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对纳诗图公司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从逾期之日起按照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二)《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2015年12月24日,原告与吴智勇、邓少玲、邓少萍签订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为:(2015)佛银最保字第301005B1号】约定:吴智勇、邓少玲、邓少萍自愿为纳诗图公司与原告于2015年12月24日至2016年12月23日期间所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包括但不限于展期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纳诗图公司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差旅费、律师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三)《最高额抵押合同》两份2015年12月24日,原告与纳诗图公司签订了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2015佛银最抵字第301005D1号),约定:纳诗图公司以现有的及将有的全部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作为纳诗图公司与原告于2015年12月24日至2018年12月23日期间所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包括但不限于展期)的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失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等及为实现债权、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差旅费、律师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同日,在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手续。同日,原告与吴智勇、邓少萍签订了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2015佛银最抵字第301005D2号),约定:吴智勇提供抵押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委会乐从大道东B268号佛山奥园灏景峰H座1102【粤房地证字第C4763497号】、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委会乐从大道东B268号佛山奥园灏景峰C329号汽车位【粤房地证字第C6030152号】、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委会乐从大道东B268号佛山奥园灏景峰C130号汽车位【粤房地证字第C6030151号】;邓少萍提供抵押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委会乐从大道东B268号佛山奥园凯茵苑F座701【粤房地证字第C3590362号】、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委会镇安路A132号湖畔湾豪庭(一期)湖景阁5座202房【粤房地证字第C5260433号】、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乐从大道东B268号佛山奥园灏景峰C259号汽车位【粤房地权证佛字第××号】作为纳诗图公司与原告于2015年12月24日至2018年12月23日期间所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包括但不限于展期)。之后,双方于2015年1月13日在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二、履约情况依纳诗图公司申请,原告于2016年5月17日发放了33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借款期限自2016年5月17日起至2016年8月16日止,年利率为6.1%。三、被告严重违约目前,上述贷款的还款期限届满,但纳诗图公司未能全额偿还款项,各担保人亦未依约履行担保责任,构成严重违约。依照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纳诗图公司立即全部清偿债务,依合同约定计收利息、罚息、复利,并要求各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被告吴智勇、邓少玲、邓少萍作为连带保证人,应对被告纳���图公司在《授信额度合同》项下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纳诗图公司、吴智勇、邓少萍作为抵押担保人,原告有权对其提供抵押担保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各被告的行为均已构成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纳诗图家具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流动资金贷款债务本金人民币328万元及自2016年8月17日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6年9月21日止,尚欠利息14463.78元、罚息30012元、复利165.33元,合计44641.11元);二、原告对被告吴智勇提供抵押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委会乐从大道东B268号佛山奥园灏景峰H座1102【粤房地证字第C4763497号】、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委会乐从大道东B268号佛山奥园灏景峰C329号汽车位【粤房地证字第C6030152号】、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委会乐从大道东B268号佛山奥园灏景峰C130号汽车位【粤房地证字第C6030151号】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原告对被告邓少萍提供抵押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委会乐从大道东B268号佛山奥园凯茵苑F座701【粤房地证字第C3590362号】、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委会镇安路A132号湖畔湾豪庭(一期)湖景阁5座202房【粤房地证字第C5260433号】、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乐从大道东B268号佛山奥园灏景峰C259号汽车位【粤房地权证佛字第××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纳诗图家具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荷岳路小涌工业区佛山市顺德区纳诗图家具有限公司车间仓库内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小涌村第一工业区南三路东侧1号、2号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小涌村第一工业区南三路博泰厂东侧(原神主牌塘)、博泰厂东侧及抵押人的其他存放地的原材料、半成品及产成品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吴智勇、邓少玲、邓少萍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纳诗图家具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本金余额328万元及该本金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负担。被告纳诗图公司、吴智勇、邓少玲、邓少萍答辩称:1、被告对欠款本金及利息的具体数额不清楚,被告纳诗图公司已实际停止经营,本金由法院核实;2、不应上浮计算罚息及复利,罚息及复利属于重复性计算,不应支持;3、涉案欠款有足额物保,应优先处理抵押房产,不足部分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经审理查明:本院对原告所起诉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一、2015年12月24日,原��与被告纳诗图公司签订《授信额度合同》,约定借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相应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合同有效期内利率不变。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50%。若该利率约定与借款借据不一致,以借款借据为准。2016年5月17日,被告纳诗图公司向原告出具借款借据,约定借款利率为年利率6.1%,借款期限为2016年5月17日至2016年8月16日。二、2015年12月24日,原告与吴智勇、邓少玲、邓少萍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2015年12月24日至2016年12月23日期间,上述被告对纳诗图公司在原告处的债务提供最高本金余额335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若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提供,保证人担保的担保责任不受其他担保的任何影响,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原告有权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合同项下全部担保责任,而无须先行使其他担保权利。三、截至2016年10月25日,被告纳诗图公司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28万元,利息、罚息共计73654.11元,复利594.67元。本院认为: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案的主合同为《授信额度合同》,从合同为《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后者是为保障前者的履行。以上主从合同均不存在无效情形,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要严格依约履行。1、借款合同违约责任1、还本付息《授信额度合同》及借款借据约定涉案借款到期日为2016年8月16日,被告纳诗图公司逾期未归还借款本息,违反了借款人的义务,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可以要求被告纳诗图公司偿还借款本息。故,被告纳诗图公司应向原告偿还全部借款本息。2、复利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复利不予支持。理由如下:违约金是以补偿性为主,兼具惩罚性的功能,罚息、复利亦具有违约金的性质。本案合同为金融借款合同,原告未能举证除合同约定利息的损失外还存在其他损失,故本院确定原告的实际损失即合同约定利息的损失。原、被告在借款合同中已约定了被告逾期还款时,原告可计收借款利率上浮50%的罚息,利息实际上已足以弥补原告的损失,罚息更是对借款人未按时足额还款行为的惩罚措施。本院认为原告计收的罚息已经足以制裁借款人逾期归还贷款本金的行为,如再计算复利,明显过高,被告提出异议,应予以调整。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被告主张违约金过高请求��以调整时,本院可对违约金进行调整。本院已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和罚息,故对复利不予支持。二、担保责任(一)、动产抵押被告纳诗图公司以其存放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荷岳路小涌工业区佛山市顺德区纳诗图家具有限公司车间仓库内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小涌村第一工业区南三路东侧1号、2号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小涌村第一工业区南三路博泰厂东侧(原神主牌塘)、博泰厂东侧及纳诗图公司的其他存放地的原材料、半成品及产成品为涉案借款提供最高额本金335万元的抵押担保,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等,属动产浮动抵押。动产浮动抵押自合同生效时设立,原告取得抵押权。动产浮动抵押的抵押物是不确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条件成就时应予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在���担保的贷款债权到期而未获清偿时,原告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涉案借款于2016年8月16日到期,被告纳诗图公司未按期足额清偿借款,该动产抵押物应于该日予以确定。故,原告在被担保的贷款债权到期而未获清偿时,即2016年8月16日,对上述动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二)、不动产抵押被告吴智勇、邓少萍分别提供以下抵押物为涉案借款提供抵押担保:(1)被告吴智勇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委会乐从大道东B268号佛山奥园灏景峰H座1102、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委会乐从大道东B268号佛山奥园灏景峰C329号汽车位、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委会乐从大道东B268号佛山奥园灏景峰C130号汽车位的三处不动产;(2)被告邓少萍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委会乐从大道东B268号佛山奥园凯茵苑F座701、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委会镇安路A132号湖畔湾豪庭(一期)湖景阁5座202房、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乐从大道东B268号佛山奥园灏景峰C259号汽车位的三处不动产。根据《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吴智勇、邓少萍提供的上述房产为涉案借款在最高额本金5145300元范围内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律师费等。该房产已办理抵押登记,该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原告取得抵押权。原告对该抵押权,在被担保的贷款债权到期而未获清偿时享有优先受偿权。(三)、保证被告吴智勇、邓少玲、邓少萍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对借款人的上述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合同约定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罚息等。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纳诗图家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归还借款本金328万元及利息(至2016年10月25日的利息、罚息合计73654.11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9.15%计息);2、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对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委会乐从大道东B268号佛山奥园灏景峰H座1102、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委会乐从大道东B268号佛山奥园灏景峰C329号汽车位、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委会乐从大道东B268号佛山奥园灏景峰C130号汽车位、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委会乐从大道东B268号佛山奥园凯茵苑F座701、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委会镇安路A132号湖畔湾豪庭(一期)湖景阁5座202房、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乐从大道东B268号佛山奥园灏景峰C259号汽车位的房产经拍卖、变卖后的款项在本判决第一判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就上述第一判项确定的债权对存放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荷岳路小涌工业区佛山市顺德区纳诗图家具有限公司车间仓库内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小涌村第一工业区南三路东侧1号、2号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小涌村第一工业区南三路博泰厂东侧(原神主牌塘)、博泰厂东侧及佛山市顺德区纳诗图家具有限公司的其他存放地的原材料、半成品及产成品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吴智勇、邓少玲、邓少萍对本判决第一判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669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21699元,由原告负担9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纳诗图家具有限公司、吴智勇、邓少玲、邓少萍共同负担2169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丹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