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刑更17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陈泽前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泽前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1787号罪犯陈泽前,男,197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广西贺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西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3日作出(2011)贺八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泽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陈泽前不服,提出上诉,广西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6日作出(2011)贺刑终字第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7月1日交付执行。罪犯陈泽前曾于2013年8月、2015年6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二次,共获减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至2019年11月8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6年10月12日以罪犯陈泽前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对罪犯陈泽前减刑一年三个月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泽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度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自2015年3月起至2016年6月止累计获奖励分87.5分。该罪犯于2012年5月7日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6年4月1日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交纳罚金票据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泽前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泽前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8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蔡 勇审判员 肖四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蒙佩娜appoint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