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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刑终10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朱书绸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书绸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终10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书绸,男,1958年5月8日出生于浙江省平阳县,汉族,文盲,家住平阳县。2014年9月22日因犯容留卖淫罪被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6年3月30日因本案被浙江省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逮捕。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审理兰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书绸犯容留卖淫罪一案,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2016)浙0781刑初34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朱书绸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朱书绸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朱书绸犯容留卖淫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朱书绸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书绸撤回上诉。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1刑初34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 峰审 判 员  金 琳审 判 员  应 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梁昊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