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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81民初18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原告金耀海诉被告讷河市讷南镇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耀海,讷河市讷南镇人民政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81民初1829号原告金耀海,男,1959年4月3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告讷河市讷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黑龙江省讷河市讷南镇。法定代表人张克峰,职务镇长。原告金耀海诉被告讷河市讷南镇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耀海诉称:被告于1998年7月21日向原告处借款5,000.00元,约定月利率2分,被告于2012年1月15日向原告支付利息5,000.00元;被告于1999年1月29日向原告处借款20,000.00元,约定月利率2.5分,被告于2005年、2006年1月二次向原告支付利息4,000.00元;被告于1999年3月10日向原告处借款18,000.00元,约定月利率2.5分,被告于2002年2月、2005年12月、2011年12月三次向原告支付利息31,000.00元;现要求被告给付借款43,000.00元及利息138,26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本案诉讼主体有误,原告并非债权人。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诉讼主体错误,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金耀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25.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向东审 判 员  刘宝胜代理审判员  许冬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丽丽处理过的文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