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2民初32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秀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秀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2民初3251号原告: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桦甸市。法定代表人:徐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曹欢,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李鑫钰,该公司职员。被告:赵秀元,男,住吉林省桦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秀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魏清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羽 百度搜索“”